殯葬管理條例。第三四條 2019-03-05 1577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,經營者應妥為維護。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(骸)存放設施內之骨灰(骸)櫃,其有損壞者,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。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/延伸閱讀 【法令規定】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 【法令規定】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【法令規定】私立公墓、納骨塔設立管理費專戶 應落實專款專用,杜絕業者挪作他用 【法令規定】殯葬管理條例。第八九條 【法令規定】殯葬管理條例。第五一條 上一篇 下一篇